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、包装、铺垫、支撑、加固货物 的木质材料,如木板箱、木条箱、木托盘、木框、木桶(盛装酒类的橡木桶除外)、木轴、木楔、垫木、枕木、衬木等。 但不包括经人工合成或者经加热、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 木质材料(如胶合板、刨花板、纤维板等),以及薄板旋切芯、锯屑、木丝、刨花等,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毫米的木质珠海木质包装材料。
输往美国、加拿大、澳大利亚等国和欧盟带有木质包装的货物,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“出境货物通关单”验放。
1、检验检疫机构根据“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”出具“出境货物通关单”,放行时进行核销。一次核销完毕的,收回正本;核销有剩余的,核销后出具的“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”复印件由检验检疫机构存档,正本由报检人持有。
2、木质包装盛装的货物属于《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内的,与货物一并放行。珠海金湾斗门木箱
3、木质包装盛装的货物不属于《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内的,检验检疫机构根据“出境木质包装除害处理结果单”出具“出境货物通关单”,并在“出境货物通关单”注明“仅供木质包装”,金额栏不注明价值,数(重)量栏只标明木质包装数量单位。
4、自2005年9月1日起,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,出境木质包装必须具有IPPC标志才能放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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